谁来决定公司变更,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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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具有如下的法律效力:公司经依法申请变更登记,并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变更后的事项对公司、董监高人员、股东等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公司擅自变更,未经登记的,不产生登记和公示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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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决定,可以由股东大会作出,也可以由董事会作出。具体应当由公司章程进行约定,但是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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